云南省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范围
(一)地下矿山应按规定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但水质和风质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二)地下矿山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上的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可以不安装人员定位系统,但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三)地下矿山应结合矿山实际,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其内容包括: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矿山必须按要求设置紧急避险设施:1.存在冒顶片帮较大危害的采掘工作面、穿过断层区的独头掘进巷道等重点地段,应及时做好支护,并合理设置直径为60厘米—80厘米的承压管道,承压管道在安全区的长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5倍,承压管道应及时跟进,确保有效应急;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避灾硐室或救生舱;3.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米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避灾硐室或救生舱;4.距离中段安全出口超过2000米的生产中段,应设置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四)开采与煤共(伴)生的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六大系统必须执行煤矿有关安全避险系统的安装使用标准。
2013年年底前闭坑的地下矿山,除通信联络系统外,可以不安装其他安全避险系统,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出口,合理设置避灾路线,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企业有关情况于2012年6月底前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推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地下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工作。我省将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对各地下矿山企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三个系统实行联网。矿山企业按照招投标或设备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选定厂商(设备)和设计安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大、中型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地下矿山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这三个系统的安装任务,其他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任务。
(二)建设完善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地下矿山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应急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压风管道和供水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大、中型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地下矿山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安装任务,其他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任务。
(三)稳步推行紧急避险系统。地下矿山企业要本着“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逐步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2012年年底前,要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应急预案切实可行。2013年年底前,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督促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的地下矿山,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完成安装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是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和建设坚实的矿山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投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备和设计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由各企业请有关设计安装单位或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有能力对本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行设计的矿山企业,应当到当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六大系统”设计方案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为确保安全避险系统建设质量,系统建设完成后,由矿山企业组织专家自行验收,并填写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等内容的建设验收表,报当地州(市)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地下矿山企业要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把“六大系统”建设与矿井生产系统布置、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应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强化“六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整理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定期对各系统可靠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使用。要把“六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真正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地下矿山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
(五)各厂商提供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质量。设计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取得实效。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系统维护、技术咨询等服务,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符合矿山井下现状要求,对不能达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地下矿山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督促企业建设“六大系统”工作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自2012年7月1日起,在组织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一并验收。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地下矿山,应请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补充的“六大系统”设计不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段丽元 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白光福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白 良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张胜震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成 员:王革新 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杨志伟 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杨永耀 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谭晓勇 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
赵 江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主任
王旭斌 省安全监管局行管处处长
李仁清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监察室调研员
欧 雄 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专家组组长由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赵立群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党校信息中心主任张云山、云南冶金集团资源部部长张至刚、云南锡业集团安全处处长杨志刚、云南铜业集团安全环保部副主任李雄、昆明理工大学教授李勃、郭忠林、副教授谢贤平等七位同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