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6210-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287-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MT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YD/N 0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YD/T 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具有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功能。
3.2 有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以有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3 无线通信系统
设备与设备之间完全或部分以无线的方式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的传输。
3.4 广播系统
以无线或有线的传输方式实现公共广播、背景音乐等。
3.5 基站
移动通信系统中,连接固定部分与无线部分,并通过空中的无线传输与移动设备相连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 有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调度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2 无线通信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3 广播系统的组成
系统一般由广播主机、话筒、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安全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4.4 一般要求
4.4.1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4.4.2 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及其设备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4.4.3 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4.4.4 调度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4.5 使用非开放频段的无线设备,必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4.6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4.7 设备组网选型必须满足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4.5 环境条件
4.5.1 系统中用于地面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0℃~30℃;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40℃;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
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 双回路供电,具备防雷和电涌保护;
b) 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
c) 谐波:不大于5%;
d)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他井下产品:-25%~+10%;)-20%~+10%;
b) 谐波:不大于10%;
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7 功能要求
4.7.1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通信功能
a) 通信系统应具有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之间互联互通的功能;
b) 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所有连接音箱进行广播和播放的功能,广播系统宜具有井下音箱与地面主机的对讲功能;广播系统应具有广播主机向特定用户(组)选择播放功能。
4.7.2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b)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
c)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d)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地面调度室具有直通功能;
e)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保证调度通信畅通无阻,具有最高优先级;
f)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可进行语音录音;
g)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单呼、组呼和全呼功能;
h)调度交换机应能召开多方会议,用户可随时发言,也可以由调度控制发言;
i)调度交换机应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j) 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k)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
l)无线通信系统宜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
m)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宜具有短信功能;
n)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o) 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广播室只需打开紧急发送器,可强行切掉所有广播而转入紧急播放内容,讲话完毕后自动恢复原有状态,用于紧急通知、灾情通报等,紧急播放内容也可连续重复播放;
p) 广播系统宜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
4.8 主要技术指标
a)故障率
通信联络系统中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少于2000小时。系统累计全年故障时间应不超过80小时(≤1%),可用性大于99%。有计划的停机、检修、升级和更新所耗时间不记为故障小时。
b)系统容量
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无线语音通信系统总容量不少于200门。
采用网络电话(VOIP)技术,通过统一的数据网络(TCP/IP协议)传输语音时,应根据网络带宽情况,对全网或特定节点可同时通话的终端数做出规定,以保证服务质量(QoS)即呼叫的接通率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建议每个井下基站可以支持的同时通话的无线终端数应不小于12部。
c)传输距离:
地面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无线基站之间、基站和手持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随巷道环境的变化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无线设备和终端之间的通信传输距离应达到如下水平。
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时,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300米。
d)无线设备接收灵敏度≤-80dB,其中:
手持移动电话灵敏度≤-75dB;
基站灵敏度≤-85dB;
其它无线设备和终端灵敏度≤-75dB;
e)井下各种通信设备如网络交换机、分站、无线基站等的备用电源必须达到2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
f) 手持移动电话一次充电后应能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5 安装、使用与维护
5.1 安装与维护
5.1.1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爆炸品材料库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主运输皮带转载点、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5.1.2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采煤工作面电话的设置分布
5.1.3 在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爆炸品材料库、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5.1.4 在关键节点应有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冗余及热备用。
5.1.5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6 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7 通信联络系统中任何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确保通信系统的不间断工作。
5.1.8 手持移动电话严禁擅自拆开。
5.1.9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线路,严禁利用大地做回路。
5.1.10 维护人员对通信设备及通信线缆应每天进行检查,每月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5.1.11 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两小时时,应及时更换。
5.1.12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设施。
5.1.13 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24小时都有维护人员值守。
5.1.14 通信电话线路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
5.1.15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应停止作业;矿井某一作业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
5.1.16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信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5.1.17 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5.2 调度中心站
5.2.1 调度通信交换机、广播主机必须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主板、话筒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5.2.2 调度中心站应24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5.2.3 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5.2.4 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5.3 技术资料
5.3.1 应建立以下文档:
a) 设备、仪表台账;
b) 设备故障记录表;
c) 检修及巡检记录;
d) 通信系统运行日志。
5.3.2 煤矿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设备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6个月。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等。
5.4 备件
矿井应配备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5.5 管理机构
5.5.1 煤矿应有专门机构负责通信联络系统及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应制定通信联络系统设备故障抢修应急预案。
5.5.2 煤矿调度中心应制定通信系统和广播系统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5.3 通信联络系统的值班员和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5.4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5.5.5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煤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