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局长令第20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规定。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要求:“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所有安全设施竣工后,按照《非煤矿矿山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未完成安全专篇包含的所有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申请资料: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令第18号令)相关规定,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应提交形式要件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一式一份、可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http://www.gzaj.gov.cn)自行下载);
(二)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1份、设计修改合格的批文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法定的资质中介机构,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各1份];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具有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法定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各1份];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进行监管情况说明材料各1份(加盖安全监管部门印章)];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及其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套];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具有法定的资质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1套];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年检合格《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套(加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表格: 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官方网站:www.gzaj.gov.cn)首页面中“表格下载”栏下载即可。
许可时限:在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现场实际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程序:
第一、贵州省安监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二、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
第三、审查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审查书面意见,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本局行政许可阳光会审综合审查会议讨论,并根据行政许可综合审查会议决定,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本局在企业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通过的决定。对决定同意通过的应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过批文;对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