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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系统技术要求(一般留言) 本页阅读9176次 | |
电话录音系统通用技术部分
1 总则 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2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录音系统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投标人亦可以推荐性能参数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或系统配置方案优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差异。如有必要,也可以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1.3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录音系统的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4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1.6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7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8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9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进行逐条应答,还应包含以下内容:系统型号、总体技术方案、系统结构图、性能指标、试验报告(有效期内)、产品说明书、质量承诺书等。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标准和规范 录音系统应遵照最新版本的电力行业标准(DL)、国家标准(GB)、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邮电技术规定(YDN)和国际电信联盟(ITU-T),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技术条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表1为录音系统设计遵循的主要标准。 表1 录音系统设计遵循的主要标准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 14381-1993 程控数字用户自动电话调度交换机通用技术条件 YDN 034.1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1部分:物理层技术规范 YDN 034.2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2部分:数据链路层技术规范 YDN 034.3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3部分:第三层基本呼叫控制技术规范 YDN 034.4 ISDN用户--网络接口规范 第4部分:补充业务技术规范 ITU–T Q.920 ISDN用户网络接口数据链路层--一般方面 ITU–T Q.921 ISDN用户网络接口--数据链路层规程 ITU–T Q.930 ISDN用户网络接口第3层--概述 ITU–T Q.931 用于基本呼叫控制的ISDN用户网接口第三层规范 IEEE1588 网络测量和控制系统的精密时钟同步协议标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4号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2.2 环境条件 2.2.1 海拔 ≤3000m。 2.2.2 环境温度 最高温度:45℃; 最低温度:;;℃; 最大日温差:25℃。 2.2.3 最大相对湿度 日平均:95%; 月平均:90%。 2.2.4 抗震能力 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5 安装环境 室内安装,为无屏蔽、无抗静电措施的房间,室内设有空调。 地板负重:≥400kg/m2。(采用机柜安装方式时) 2.2.6 贮存条件 产品应存放于原包装箱内,温度-25℃~+55℃;相对湿度30%~80%;周边没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气体。 2.3 基本技术条件 2.3.1 工作电源要求 1) 额定交流电压:AC 220V; 额定交流频率:50Hz; 工作电源:可采用AC220V UPS电源。 2) 额定直流电压:DC 48V±5V; 额定直流电源杂音:<2.4mV; 设备功耗:150W~500W(视设备容量变化) 2.3.2 接地与隔离要求 录音系统设备应有专用的接地点,与使用地点主接地网可靠连接。需录音的设备至录音系统相连接的录音线路中必须安装有过流、过压和防雷模块等同效的设备。 2.3.3 其他要求 录音系统具有网络功能接入时必须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 2.4 技术性能要求 录音系统由工业应用计算机、录音接口设备、专业录音管理控制软件等几部分组成。录音系统是台“录音设备”除了和“普通录放机”一样具有录音和放音的功能。还应有以下性能和功能: 2.4.1 基本性能和功能: 1) 系统单套设备支持录音通道2~64路,能够根据需求进行配置或扩容; 2) 录音系统支持多种录音通道接口:二线用户模拟接口、ISDN(2B+D)接口等 3) 支持每路通道都可单独、灵活设置录音方式:压控、声控、键控; ; 压控 压控方式:系统根据预设的电压阀值来辨别通道的当前状态,来启动和停止录音。 ; 键控 键控方式:系统将根据用户按电话上的某个键来启动和停止录音。 ; 声控 声控方式:系统检测录音通道上有无声音来启动和停止录音,而检测声音的灵敏度由用户设置。 4) 支持二线用户模拟接口主叫号码识别(Call ID)。 5) 支持通话线路的实时监听。 6) 录音系统存储容量:为了保证存储硬盘的可靠性建议采用冗余配置方式,硬盘存储的总容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40G(每通道存储容量)X录音通道总数=硬盘存储总容量 ; 单通道32K压缩速率录音2800小时(2800小时为录音文件存储时长)≈40G 7) 支持查询、回放功能:查询功能能够按照时间、通道、主被叫号码等多种条件筛选过滤。 8) 支持录音文件备份和转存:录音文件能够通过人工操作或按照设定策略自动备份和转存至外设存储设备或其它专用设备。 9) 支持录音文件可通过PC声卡播放功能。 10) 支持录音记录统计与管理:对所有录音文件产生的记录进行统计、删除和添加注释等管理功能。 2.4.2 安全管理功能: 1) 支持操作员管理功能:增加、修改和删除用户账号,可以针对每个账号设置不同功能管理权限。 2) 支持自动注销功能:为保护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当系统在一定时间内无人操作时系统将自动注销当前用户。 3) 支持日志功能:日志是对整个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包括录音系统运行记录、通道运行告警记录、操作员操作维护记录等。 4) 支持通道状态监测:实时显示录音通道的运行状态(例如:空闲、拨号、振铃和录音等状态),在录音通道异常时(例如:断线)能够发出告警提示(例如:音响、灯光、显示等方式)。 2.4.3 增值功能: 1) 支持电话查询功能:使用电话机通过拨打指定的执行电话查询号码,按照相关语音提示操作进行查询、播放和收听录音文件。 2) 支持网络查询功能:使用web浏览器通过网络访问录音系统,对录音文件进行查询、下载和播放等操作。 3) 支持授时功能:支持通过串口、以太网口等接口接受外部标准时间用于保证录音系统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在系统运行时间上一致,使生成的每个录音文件和相关系统中记录信息中时间标识能一致或相关联。 2.4.4 可靠性和易维护性: 所提供的录音系统必需是能够稳定可靠运行的设备,设备运行时不需特殊维护措施,但为了延长使用寿命并保证性能可靠,仅需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一般性维护。为避免环境对设备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建议使用符合GB/T 9813.3标准的工业应用计算机。 2.4.5 系统性能指标 录音系统至少应满足以下性能指标要求: 1) 录音输入阻抗 直流≥470 KΩ 交流(1000HZ时)≥10 KΩ 2) 隔离耐压≥500V(DC) 3) 电话线对微机隔离绝缘电阻:≥2MΩ/500V(DC) 4) 电话线阻抗:符合国家标准三元件网络阻抗 5) 防雷击等级:≥4级 6) 压控摘挂机电压门槛值:20V(可调0~52V),软件设定 7) 全通道信噪比:>38dB 8) 放音回音抑制比:≥40dB 9) 语音失真度:<3% 10) 频率响应:300-3400HZ 11) 语音编码: ; CCITT A/μ-Law 64kbps, ; IMA ADPCM 32kbps 12) 采样频率:≥8 KHZ 13) 授时接口:录音系统授时功能应具备不少于1种能够接受授时信号的接入方式(例如:串口GPS时钟接入、网络SNTP协议、网络IEEE1588协议接入)。 3 试验 3.1 工厂试验 3.1.1 为保证工程进度,确保系统满足标书的性能指标要求,买方将保留参加卖方的工厂试验的权利,卖方应予配合。 3.1.2 工厂试验应包括系统功能试验及系统指标试验,应包括以下试验项目,且不仅限于以下试验项目: 1) 系统性能指标试验; 2) 系统功能试验; 3) 系统模拟告警信息试验; 4) 根据实际系统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进行的试验。 3.1.3 在工厂试验期间,卖方应根据标书的技术要求,完成工厂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设备的编号、数量和出厂序号。 2) 试验日期和试验地点。 3) 试验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湿度、试验电源等)。 4) 试验方法和试验仪器仪表(对于精度试验,应标明所使用的测试设备的精度)。 5) 试验依据的标准,如为厂家标准,应提交标准文本供买方确认,是否满足标书要求。 6) 试验结果,包括试验数据、试验点、打印数据等。 7) 试验者和审批者的签名。 3.1.4 卖方完成工厂试验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安排工厂验收试验。 3.2 现场验收试验 3.2.1 现场验收试验的时间和条件由买方根据现场安装和调试的进度确定。卖方有责任指导和配合买方完成现场安装和调试的各项工作,并应负责培训买方技术人员,使其掌握系统维护的各项技能。 3.2.2 现场验收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也有对事故条件的模拟。 3.2.3 现场验收主要目的是检验录音系统是否能够正常检测出通道接入的信号类型,对其进行录音并且能够回放录音文件不失真,验收系统相关功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2.4 在试验和调试期间所有损坏的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卖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对所有备品备件应加电投入运行,有故障的备品备件由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技术服务 4.1.1 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2 技术文件 4.1.2.1 卖方在订货前提供一般性资料 如报价书、主要技术参数、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合格证、典型说明书。 4.1.2.2 卖方在技术协议签订后应提供资料 在技术协议签订后14天内,卖方向项目单位和设计院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各1份以供确认: 1) 录音系统的所有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数据及参数。 2) 录音系统程序清单及说明书。 3) 卖方认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图纸、规程和说明书。 4.1.2.3 卖方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应提供资料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资料后 2 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买方可根据需要确定召开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的次数根据情况确定)。 卖方在收到确认意见或技术协议签订后,14天内供方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4份: 1) 正式技术文件。 2) 设备安装图及说明,网络设备的连接及其安装图。 3) 各种软件及软件使用的详细说明书。 4) 卖方认为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所必须的其他图纸和说明书。 5) 其他资料和说明手册。说明手册应包括所有设备的装配、运行、检验、维护、零件清单、推荐的部件以及型号等方面的说明。说明手册内容包括:系统总体说明,系统的技术参数,运行手册,维护手册,装配、安装、布置说明,备品清单和说明及存放要求。光盘方式提供的软件两套。 4.1.2.4 设备供货时提供资料 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4.1.2.2所述图纸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资料、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供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的需要。 4.1.3 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 4.1.3.1 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制造及性能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详细解答合同范围内买方提出的问题。 4.1.3.2 在产品质保期内出现制造质量问题的设备,由卖方负责修理或更换。对非卖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有优先提供配件和修理的义务。卖方应对正常条件下培训仿真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 4.1.3.3 对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4.1.4 工作安排 4.1.4.1 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其他形式解决设计制造中的问题。 4.1.4.2 文件交接要有记录,设计联络会议应有纪要。 4.1.4.3 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4.1.4.4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可以以其他形式补充。双方协商所形成的文件具有与规范书同等的效力。 4.1.5 质量保证 1) 订购的新产品除应满足本规范书外,卖方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满足本规范技术要求的国家或电力行业设备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质检报告; 2)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规范书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3) 卖方应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GB/T1900(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4)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应提供整机三年质保,质保期从设备投入运行开始计算。 5) 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设备到现场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缺陷和损坏时,卖方应自费到现场免费修理或更换。 4.2 设计联络 4.2.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签约后,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 4.2.2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2.3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工厂验收 4.3.1 工厂验收 4.3.1.1 卖方应在工厂验收试验之前30天,向买方提交录音系统详细的工厂验收大纲,该大纲至少应该包括试验日期、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测量仪器仪表等。该大纲需经买方确认方可执行。 4.3.1.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工厂试验报告,同时提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和测试说明书。 4.3.1.3 在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应向买方参加试验的工作人员提供检查、测试和记录设备。 4.3.1.4 买方参加工厂验收试验并不意味着解除卖方保证系统质量的责任,也不能代替设备到现场后的检查和测试。 4.3.1.5 工厂验收在工厂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根据标书要求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试验,以便确认:系统各项功能满足标书要求;系统各项指标满足标书要求;所有的硬件和软件缺陷已发现并改正;系统的稳定性满足标书要求等。 4.3.1.6 完成所有工厂验收试验后,经买方参加工厂验收人员的认可后,设备可以装运至现场。 4.3.2 包装运输和储存 4.3.2.1 装置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4.3.2.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4.3.2.3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买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4.3.2.4 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4.3.2.5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怕湿”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191)。 4.3.2.6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4.3.2.7 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GB19.3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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